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9840.85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罚息3485.92元,并以借款本金59840.8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9.7875%支付罚息至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