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2执2697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

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757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875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不利率计算自2019年2月2日起计至货款偿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1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1010元),由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2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宏图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406.08元(包含货款87572元、利息5380.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9.88元、案件受理费1010元、执行费1214元)至本院账户,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6708.8元,故本院将款项76928.22元(包含货款70863.2元、利息4353.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11.3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款项16253.86元退还给被执行人。

至此,(2019)粤1302民初13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诉讼案件受理费1010元、本案执行费1214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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