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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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州市惠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2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柯凡。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428元及利息(以654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8日计算至被执行人支付完毕65428元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2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742元),由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88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粤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989.14元(包含工程款65428元、利息489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1.94元、案件受理费742元、执行费881元)至本院账户,本院已将款项71366.14元(包含工程款65428元、利息4896.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1.9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2019)粤1302民初1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诉讼案件受理费742元、本案执行费881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