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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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459983.85元。 二、被告***、被告***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逾期利息19262.49元及罚息184.08元(计算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上述一至二项,均限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在本判决所确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详情如下:义务人为***,其他义务人为***,抵押物名称为房屋,房屋坐落于历城区X(建筑面积128.34m2),证号: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S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14元,减半收取计90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