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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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远市清新区源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823执恢7号 清远市清新区源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宇、陈伟辉、陈金梅、陈伟强、陈丽珠、陈伟锋、李燕青: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的(2020)粤1823执恢7号广东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远市清新区源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宇、陈伟辉、陈金梅、陈伟强、陈丽珠、陈伟锋、李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粤1823民初204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源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宇、陈伟辉、陈金梅、陈伟强、陈丽珠、陈伟锋、李燕青应在调解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51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9989元,执行费124706元。因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缴纳至我院,故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