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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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 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230000元、利息40838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20日,后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2%计息,利息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律师费328382元; 二、被告***、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用作抵押的设备机械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用作抵押的设备机械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441********47130012146)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58800.29元,由被告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连州市华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松山脚矿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