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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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
深圳市康奈特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康奈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41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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