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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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8日期间的租金61491.5元; 二、被告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61491.5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比例,从2017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78元,由原告深圳前海金龙景实业有限公司承担3912元,由被告深圳御管家房屋管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2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