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鸿翔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翔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06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支付货款174063.6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鸿翔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1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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