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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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宏洁环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宏洁环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宏洁环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第三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6122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56元,共计50112元,由上诉人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988元,由被上诉人***81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