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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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共计4131400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52元,减半收取为199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926元,由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