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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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本金2998.69元及利息989.55元,共计3988.24元。(利息算至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原、被告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