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372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虎,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8月12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礼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振伟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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