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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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2民初372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虎,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2020年8月12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礼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振伟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