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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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为YS00027643、房屋代码为88226)解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办理合同撤销登记手续;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代为支付的房屋按揭贷款7680.91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5元、保全费2118元,共计82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