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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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金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1月及2019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275.6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广州金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高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