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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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 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XX)依法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借款本金3949905.2元、逾期利息(以3949905.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5‰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计算)、罚息(以3949905.2元为本金,罚息利率按月利率3.25‰从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计算),复利则应按照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予以计算。 三、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就本案抵押房产(天河区)变现款在抵押权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00元由被告广州市睿隽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