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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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8民初177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晓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淑芳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柚橘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