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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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宾酒厂、白银正柱文化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的第4299691号“贵宾宴GUIBINYAN”(横排)、第14279906号“贵宾宴”(竖排)、第11898400号“贵宾宴”(竖排)、第11898401号“贵宾宴”(横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由白银正柱文化商贸有限公司销毁其库存的涉案侵权产品;

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变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宾酒厂、白银正柱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合理费用)”;

驳回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300元,保全费10000元,共计210300元,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宾酒厂、白银正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0150元,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00150元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贵宾酒厂、白银正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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