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802执恢66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杨婕、许杨: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婕、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榆阳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杨婕、许杨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青山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4731.6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婕、许杨民的执行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恢6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