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072.44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3元,原告***承担1059元,被告榆林市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