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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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天烨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经济开发区支行 贵州金昱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毕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1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从2016年6月15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从2016年7月29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从2016年9月9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从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7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从2016年11月9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从2017年1月3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6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7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5%从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毕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46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6989.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新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