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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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转让款人民币3500万元、律师代理费2925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对***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华能佳源煤业有限公司在接收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对***持有的贵州中航投资公司28%的股权(以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为准)享有质押权,有权对质押股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9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9728.00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