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
四川省骨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7,602.50元。同时支付给被告***款21,829.90元(系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及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费);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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