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33314元,并以33314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向原告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