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设备租赁款5,229,738.95元; 二、被告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374,013.44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455.1元,由原告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1,428.83元,由被告库尔勒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026.27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