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融创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初1681号 原告:天津融创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迟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剑辉,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 原告天津融创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唐山天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天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融创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津融创汇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铁檩 审判员郭矗 审判员岳文君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啸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