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给付原告进贤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43897.51元【按交强险应赔偿的23094元(46188元×50%)+商业三责险应赔偿的17132.30元(24474.72元×70%)+承运人责任险应赔偿的3671.21元(24474.72元×15%)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公司给付原告进贤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6765.21元【按交强险应赔偿的23094元(46188元×50%)+商业三责险应赔偿的3671.21元(24474.72元×15%)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给付原告进贤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690.70元(按非医保及鉴定费3843.86元×70%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四、由被告***给付原告进贤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576.58元(按非医保及鉴定费3843.86元×15%计),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五、由原告进贤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人民币576.58(按非医保及鉴定费3843.86元×15%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53元、(2019)赣0124民初1268号案件受理费1710元,合计2563元(原告已预交给付),由原告进贤县鸿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5元,被告***负担1793元,由被告***负担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