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首山支行
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环宇彩板活动房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苏州市吴江环宇彩板活动房厂欠款72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0元,财产保全费3445元,由福建省荔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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