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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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27,189.04元; 二、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78元,由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