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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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205610.59元、贷款利息20060.84元(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20年7月1日);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罚息3431.77元、复利1660.44元(均暂计至2020年3月19日,此后罚息以到期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到期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7月1日;自2020年7月2日起罚息以全部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归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计2387.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9.5元,由被告***负担2378元。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