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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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 二、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以未付保证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鼎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