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前海大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深圳前海大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天凯业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天凯业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款项145489.90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天凯业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45489.9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广州天凯业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9元,原告***负担2829元,被告广州天凯业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