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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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 嵊州市嘉慧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余姚市久益电器有限公司 余姚市富仕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塔指东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返还原告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与编号为3010005124382936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相当的票据利益328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新疆富丽震纶棉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