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顶山日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亚兴煤机配件有限公司
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2民初3171号

原告:郑州亚兴煤机配件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7434528Q。

法定代表人:焦管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斌,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9219444X4。

法定代表人:李付生,董事长。

被告:平顶山日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1717656499。

法定代表人:付玮,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亚兴煤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平能化集团天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日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郑州亚兴煤机配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郑州亚兴煤机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红卫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婉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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