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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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理赔款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理赔款9638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