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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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科苑园艺花木场(经营者:***)支付货款75万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科苑园艺花木场(经营者:***)支付违约金(以7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被告广州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