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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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93690.37元,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福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计2986.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2815.5元,由***负担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