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平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4947.30元,以上合计144947.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计1716.50元,由原告***负担128.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负担158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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