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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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水一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8170.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500元。司法鉴定费9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