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电广西防城港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孙旭训支付工程款321058.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1058.55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孙旭训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6.66元(原告孙旭训已预交),由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86.66元,原告孙旭训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孙旭训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86.6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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