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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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265.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以借款本金14,265.75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复利、滞纳金,但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即以3,411.43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