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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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滨河湾居住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合作合同》。 二、由被告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支付的综合价金款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至被告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0.00元,由被告秦皇岛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1,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