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4809号 原告: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长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2020年8月18日,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 本案按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伟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晁晓晓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