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
南皮县文航运输有限公司
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彩乐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南皮县文航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3986元、路产损失1561元、施救费10500元,以上共计28047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南皮县文航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5994元,路产损失669元、施救费4500元,以上共计13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被告***负担290元,由被告河北彩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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