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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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普安县窝沿乡云盘山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14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前款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普安县窝沿乡云盘山煤矿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由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0元,由原告***负担11000元,由被告***、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普安县窝沿乡云盘山煤矿共同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