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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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嘉骏,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迅,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贵州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贵州航瑞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航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荣 审判员伍静 审判员何陆坤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雷小雨 书记员沈颢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