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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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民终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嘉骏,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迅,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贵州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贵州航瑞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森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航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荣

审判员伍静

审判员何陆坤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雷小雨

书记员沈颢桢

裁判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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