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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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7893.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费5149.8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违约金(自2017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3043.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