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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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四公司 山东鲍德煤炭有限公司 山东东洲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 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四公司逾期返还货场及附属设施的经济损失(以年租金60万元为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限被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涉案货场内存放的由其厂房被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驳回原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四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87元,原告济南燃料集团总公司四公司负担15346元,被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负担19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