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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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悦熙诚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671123.43元、利息52502元,共计3723625.43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悦熙诚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悦熙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8583元,被告宁夏赛马水泥有限公司负担38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