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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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8)兵02民终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2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四、驳回巴州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中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巴州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二、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8)兵02民终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巴州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30993.32元;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巴州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9993.32元;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二十四团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820元(已预交),由英杰建筑公司负担14930元,环宇公司负担13890元。英杰建筑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874.66元,由英杰建筑公司负担13227.66元,环宇公司负担4647元;环宇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3元,由环宇公司负担5944元,英杰建筑公司负担41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